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荣、李某龙和陈某牛,通过篡改数据的方式,偷排废水污染环境。日前,经遵义市中院终审,该公司被处100万元罚款 ,3名被告人也被判刑。
庭审现场
遵义市凤冈县法院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荣担任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周某荣在经营管理已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凤冈县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项目过程中,通过转动活动结头排放部分污染物的方式,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将处理后氨氮超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
2020年3月3日,周某荣退股离开公司。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李某龙,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经营。
同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龙、陈某牛作为公司在运作凤冈县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负责人、现场管理负责人,一直将处理后氨氮超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
2020年5月下旬,该公司因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氨氮超标的污染物被遵义市生态环保局查获。
后来,贵州省某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对凤冈县垃圾填埋场违法排污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根据计算,该案中违法排放污水达12630立方米,违法排污导致环境损失合计为107.36万元。
凤冈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实际承包、运营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凤冈县垃圾填埋场时,违规排放氨氮超标物且篡改监测数据,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某荣作为被告单位前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龙作为被告单位后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牛作为直接管理人员,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被告单位及3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凤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元。3被告人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1年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2万元。禁止3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污染物有关的职业和经营活动。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7月,遵义市中院终审后 ,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