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环发〔2020〕15号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能力,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合力,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转交的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部门原则上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案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的跨行政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有两个及以上受污染地区的,由受污染较重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设区市之间对奖励实施主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
对于举报跨省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由我省涉案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第四条 举报以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采用电话、信函、来访和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按照前三款给予举报人奖励后,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同时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原则上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线索信息的价值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奖励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以举报奖励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或者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之日或者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条 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等奖励。
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的个人联系方式和相关信息,举报奖励部门经核实确认后直接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举报人未提供个人联系方式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奖励专岗,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重大案件举报人,在材料流转过程中采取隐去姓名等关键信息。
举报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举报活动,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者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或者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举报本办法第四条有关内容的,不纳入现金奖励范围,可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
第十五条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