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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排污单位需在限定时间内申领排污许可证
2020-03-12

广东:排污单位需在限定时间内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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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向全省排污单位发出通知信,根据工作部署,广东将在4月底完成33个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的清理整顿,9月底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发证登记工作;新建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排污单位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相关指引详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此外,2019年8月13日起,广东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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